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供应商管理,保障生产经营资源供给,促进供应商依法合规诚信履约和公平竞争,依据《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辽宁省交投集团采购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为集团及各级子公司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平台”,是指辽宁交投电子招标采购平台。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库”,是指集团各级子公司、总部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结合实际需求,自行分类组建满足采购所需标准的供应商信息名录。
第三条 供应商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注册、分类管理、分级管控、动态评价、信息共享。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集团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集团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供应商平台注册审核;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对供应商评价管理;
(四)审核发布集团供应商考核评价结果,调查、处理有关考核评价的申诉、投诉、举报。
第五条 集团各级子公司、总部各部门为集团供应商监督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集团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二)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构建本单位(部门)供应商库;
(三)负责供应商日常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对所属公司范围内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和评价结果的上报工作,配合集团调查、处理有关考核评价的申诉、投诉、举报;
(五)接受集团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集团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可对集团各级子公司采购实施项目的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供应商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通报并同时抄送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形成对供应商的协同监督。
第三章 供应商准入管理
第七条 凡有意愿参与集团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通过平台提交注册申请,供应商提供的注册基本资料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登记证书;
(二)供应商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基本存款账户、联系人及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交虚假信息导致的相应后果。
第九条 供应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主要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供应商应主动通过平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对其相关信息予以更新。
第十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供应商资源,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集团各级子公司、总部各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自行分类组建本单位的供应商库。供应商入围实行目录制,每个目录下的供应商数量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少于5家。
供应商库原则上应通过公开入围采购等方式组建,入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入围有限期内可结合考核评价结果定期调整供应商名单。
建设供应商库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对库内供应商是否符合入库条件与标准进行审验,不再具备入库规定条件的,应取消其在库资格。
第四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集团内采购活动,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供应商享有平等参与集团内采购活动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二)供应商对集团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有权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三)参与集团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四)供应商对集团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向集团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参与集团内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交投集团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参与采购活动;
(二)对获取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集团各级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
(五)全面、真实地填报企业相关信息;积极配合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核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供应商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根据供应商的供应品类建立供应商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平台构建供应商的信用档案。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集团各级子公司、总部各部门通过平台对参与达到集团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价。
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评价管理按行业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实施。
《辽宁省交投集团采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特殊采购事项的供应商评价不适用于本规定,如有必要集团各级子公司、总部各部门可自行制定供应商管理规定,并将有关规定报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供应商评价内容包括采购响应行为、合同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评价周期的初始分值为100分,采购响应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他行为得分将计入供应商集团年度最终考核评价总分中。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计算公式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供应商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评价得分(X)分别为:
AA级:X≥95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0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六条 供应商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指对供应商上一自然年度内履约行为的周期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指供应商出现本规定失信行为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该供应商给予相应处罚,经公示无异议后立即生效。评价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七条 不同失信行为处罚标准及规则如下:
(一)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分别对应暂停3个月、6个月、1年参与集团采购项目资格(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项目除外);执行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供应商本年度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二)一个评价年度内,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罚不予累计;当供应商存在相同程度失信行为且每累计达到3次时,其失信行为将自动升级,对供应商的处罚将延长或补充至升级后的处罚期限标准,并直至列入黑名单;当供应商存在不同程度失信行为时,对供应商的处罚将按照相对严重的失信行为处罚期限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供应商评价均通过平台实施,考核评价程序如下:
(一)采购响应行为评价。项目采购工作完成后,集团各级子公司、总部各部门作为项目采购人评价存在不良采购响应行为的供应商,需填写《辽宁省交投集团供应商评价确认单》(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确认单》)并双方确认,经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记入对应供应商的信用档案;
(二)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集团各级子公司和总部各部门作为合同甲方对供应商存在不良合同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评价,需填写《确认单》并双方确认,经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记入对应供应商的信用档案;
(三)其他行为评价。各级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认定供应商存在失信行为(包含巡视、巡察、集团内外部审计等)的,由集团各级子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价,需填写《确认单》并双方确认,经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记入本年度供应商信用档案。其中:
1.巡视、巡察、集团内外部审计等认定供应商在过往项目中存在采购响应或合同履约的失信行为时,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并记入失信行为认定年度对应供应商的信用档案中,失信行为处罚同步执行。
2.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辽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年度评价等级结果,由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并同步应用于集团供应商最终考核评价中。其中:
(1)供应商在辽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为AA级、A级的,分别在集团年度最终考核评分上分别给予5分和3分的加分奖励;
(2)供应商在辽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为C级的,在集团最终考核评分上给予3分的扣分处罚;
(3)供应商在辽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为D级的,集团最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级。
(四)供应商年度考核评价提交及发布。
1.集团各级子公司和总部各部门原则上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所属范围内上一年度供应商的考核评价;
2.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供应商考核评价审查工作,并综合形成供应商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并受理申诉、投诉和举报,无异议后发布集团供应商考核评价等级;
3.在项目的采购和履约过程中,如供应商存在本规定认定的失信行为,需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集团各级子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时在平台上完成考核评价,逐级审核上报至集团,经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时公布该供应商不良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决定,并立即生效。
第十九条 供应商对公示的评价等级或认定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限内可以向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出申诉。申诉、投诉或举报应提交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及时组织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集团供应商评价等级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评价等级的,原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未获得新的评价等级的按初定评价等级认定;原D级期满后将按初定评价等级认定,首次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初定评价等级为B级。
失信行为动态评价对应处罚期满后,该供应商可自动恢复其参与集团采购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年度被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连续三年度累计2次评价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将被列入“黑名单”。同时,对供应商实施“黑名单”限制处理时,其法定代表人一并纳入处理范围;供应商所属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采购活动中或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均视为供应商行为。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发生企业分立时,按照新设立企业重新确定供应商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供应商评价等级。供应商发生企业合并时,合并后供应商评价等级按照合并前较低的供应商评价等级确定。
第二十四条 集团供应商评价等级在集团采购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中应予以应用。
(一)可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审办法中的履约信誉评分因素,根据供应商的评价等级计算其履约信誉得分。
1.评价等级为AA级,其履约信誉分为满分;
2.评价等级为A级,其履约信誉分为满分的80%;
3.评价等级为B级,其履约信誉分为满分的50%;
4.评价等级为C级,其履约信誉分为满分的20%。
(二)对于评价等级为A级、AA级的供应商,视情况还可以给予增加参与响应标段数量、减免响应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三)对于评价等级为C级的供应商,应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响应资格审查,重点监管其履约行为;评价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不得参与集团内任何采购活动。
第六章 供应商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将解除其相关供应商库资格并同时移除平台,3年内不得平台注册。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在平台注册审核时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解除其相关供应商库资格并同时移除平台,3年内不得平台注册。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供应商平台注册审核、评价等管理工作环节中,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存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向集团纪检监察部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将按集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集团各级子公司、总部各部门存在供应商奖惩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供应商采购响应行为评价标准
2.供应商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3.辽宁省交投集团供应商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4.供应商履约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5.辽宁省交投集团供应商评价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