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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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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评审专家行为,更好发挥评审专家资源优势,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集团采购项目评审质量,参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24〕第26号)和《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6〕73号),依据《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辽宁省交投集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专家的入库、使用、管理等活动均通过辽宁交投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并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规定条件,在集团采购活动中以独立身份为采购人提供评审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四条 集团评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库、分类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动态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集团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的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集团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和管理集团评审专家库;

(三)负责集团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的审核工作;

(四)指导或协调采购人对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受理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申诉;

(五)负责集团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集团下属各公司作为采购人是集团评审专家的使用、评价管理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集团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提报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申请;

(三)负责具体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配合集团调查、处理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申诉;

(四)接受集团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的组建

第七条 集团参照国家有关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建设标准,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建设集团评审专家库,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统一使用集团评审专家库,不再单独建立。

第八条 集团评审专家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专家;

(二)具有满足评审需求的专业分类;

(三)设置集团内部专家库和集团外部专家库;

(四)有满足随机抽取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五)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集团评审专家专业类别分为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同时设置二级专业和三级专业(详见附件1)。首次申请入库专家最多填报3个二级专业类别,每个对应的二级专业最多可填报3个三级专业类别。

第十条 集团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招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具备参加评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及常用办公软件,掌握电子化评审技能;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在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注册申请,填报完善相关信息,经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进入预备专家库;

(二)集团统一对预备专家进行业务培训测试,经培训测试合格后,方可进入集团评审专家库。

对于已进入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完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注册,并上传专家身份及评标专业相关证明材料,经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可直接进入集团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审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集团评审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其他专家库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上述情形实行专家告知承诺制,评审专家入库申请以及聘期内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主动如实告知承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永不聘用。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聘请,担任采购项目评审成员;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和办法,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交投集团采购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按时参加集团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存在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协助、配合采购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审报告中的错误;

(六)接受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和集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协助、配合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处理招标采购投诉等事项,及时向集团纪检监察部反映或者举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八)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交流与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采购项目评审成员:

(一)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或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负责采购项目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的人员;

(五)与项目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

(六)项目采购人或其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十七条 集团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从集团评审专家库中按《辽宁省交投集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及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八条 集团评审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时,经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同意,在优先抽取集团评审专家库中专家的同时,可聘请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专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向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申请直接确定专家:

(一)集团评审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的专家;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招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的专家;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应通过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操作,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交专家抽取申请,经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按项目专业类别、数量等要求随机抽取专家;原则上抽取时间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天内进行;

(二)评审专家抽取后,平台通过语音电话方式自动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待专家确认后,专家方抽取成功,按此循环直至抽取满足要求的专家数量;平台同时自动抽取同等专业类别、数量等要求的备选评审专家;

(三)评审开始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登陆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查看评审专家名单;如原抽取的评审专家不能及时参加评审时,应立即按顺序同备选评审专家确认替补,直至满足项目所需专家数量;如备选评审专家也无法满足替补需求,应立即报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所需项目专业类别、数量等要求随机替补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保持通讯设备畅通,注意接听、接收语音电话,并及时回复确认,以免影响正常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进入集团采购交易中心后,经专家签到系统自动对专家身份进行核实确认,确认后评审专家方可进入具体项目评审室。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审的,可通过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申请暂停抽取,系统自动予以屏蔽,暂停期满后自动恢复。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建立并永久保存评审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审的具体情况、评审履职和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 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加强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原则上每年组织招标采购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第二十六条 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情况和评审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对评审专家存在的负面行为采取动态评分制度,考核评分信息将通过辽宁交投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实时告知评审专家。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参评情况评价实行动态实时评价,通过辽宁交投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实现自动客观评价;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评价”,通过履职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主体主观评价。评价内容、标准、主体和方式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年度评价周期内考核评价累计扣分超过10分的,将暂停1个月专家抽取资格;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暂停其3个月专家抽取资格;累计扣分超30分的,暂停其6个月专家抽取资格;累计扣分超40分的,暂停其1年专家抽取资格。当暂停期为1、3、6个月时,暂停期满后将自动恢复其专家抽取资格;当暂停期为1年时,暂停期满后需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家抽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收到考核评价信息,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价信息之日起10日内向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出申诉,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在30日内做出答复并将最终处理结果通过辽宁交投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告知申诉人。

评价申诉、答复期间,将暂停其专家抽取资格;评价申诉成功的,平台将自动恢复其专家抽取资格,评价申诉失败的,其评审申诉、答复期将包含在暂停专家抽取期限内。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集团专家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供应商、中间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三)收受供应商、中间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征询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五)暗示或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六)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七)违法透露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评审结果或无故否定评审结果;

(八)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审;

(九)因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十)被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库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集团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采购活动评审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宜担任专家的;

(三)因个人原因,经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交投集团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2.辽宁省交投集团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项目考核评价